●提问: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是否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

 

●解析: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期间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但是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因此评标委员会只应当对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客观评审。评标委员会没有司法鉴定职责和能力,所以没有义务核实投标信息真伪。但是如果招标文件约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保留查证的权利,则评标委员会基于对投标信息的合理怀疑可以进一步查证,这属于权利,而不是义务。

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结束后,如果其他投标人依法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招标人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一步核查;如果投标人进一步提出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投诉后可以另行调查。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