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投标人恶意投诉,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解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的具体流程。如投标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投诉,极易造成招投标活动管理的混乱。为防止投诉权被滥用,《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对恶意投诉应当予以驳回,如恶意投诉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恶意投诉人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一条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七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来源:《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问题解答与实战案例评析(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