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依法应采取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解析: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特殊情形下可以邀请招标,但应当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或者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符合条件且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应负的法律责任有:

(1)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3)根据情节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源:《招标投标法律实务 问题解答与实战案例评析(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