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11号),哪些情形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解析: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才会被受理,主要考虑投诉的主体、事实、形式、时效、证据、程序等方面的因素。具体来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