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项目资格预审后,发现一名评审专家工作单位为排名第一名公司的子公司。该评审专家是否可以界定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该回避?

 

●解析: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评审专家应该回避的情形为以下三种:“(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工作单位是投标人的子公司,而不是在投标单位从业,一般认为,不属于法定的需要回避的情形。鉴于该专家的工作单位与投标供应商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关系,实践中,可劝说该专家主动回避该项目的评标活动,重新补抽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十七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