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如果工程建设项目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均明确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最终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乘以投标单价进行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常因多种原因导致结算金额超过原合同总金额,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部分需要重新招标,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解析:
工程合同以单价计价的,工程结算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这是合同规定的工程结算的规则。《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指签订补充合同的规定。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工作人员的说法不正确。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