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国企有一批材料类采购项目,招标人是集团公司的物资采购部门,最终用户是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集团公司想在项目招标完成以后,由最终用户和中标人签订采购和配送服务合同。请问是否可以?

 

●解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依据这一规定,中标合同应由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

鉴于本项目的特殊情况,建议中标合同由集团公司物资采购部门(招标人) 与中标供货商签订,但可在合同相应条款中约定:本项目采购材料的验货、接收单位为招标人的下属企业,由下属企业按相关标准对供应商提出的货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同时也可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该材料货款由集团公司或下属使用单位支付。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