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评标结束,中标人的投标总价没有超过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但单项货物报价远远脱离市场价,价格奇高,招标人应当如何处理?

 

●解析:

只要中标人的投标总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就应当接受其投标报价为中标价。

此项目中的投标人使用了不平衡报价的策略,在保证投标文件有效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提高分项报价中一些分项的单价,同时降低另外一些分项的单价来获取收益最大。

对于上述情形,除非招标文件中事先对招标人的不平衡报价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例如,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有权在投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否则招标人只能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及相应子目的单价,保证合同的价款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