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在实践中,如遇到采购集成产品,核心产品可以是多个还是只能确定一个?

 

●解析:

核心产品原则上应为一个。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分别规定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出现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办法。这两款的规定,默认的前提是针对采购单一产品的情形。而对于采购非单一产品,由于可能涉及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品牌相同,而另一部分产品的品牌不同的问题,无法依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要求非单一产品采购时应先确定核心产品,本质上是为了解决多产品采购项目难以用单一产品的品牌进行评判和衡量的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看,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原则上应该确定唯一的核心产品品牌,否则依然很难解决多产品品牌冲突的问题。

但是,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采购品目多,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法定因素,依然很难选择并确定唯一核心产品的可能。遇到这类非常特殊的项目,如采购人确需确定多个产品为核心产品,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凡列入核心产品的,如供应商出现相同品牌,均被认定为一家投标人”,以利于在实践中避免争议。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