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投标企业参加了一个施工项目的投标。投标结果公示后,发现该公司的投标被否决了。经仔细核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初步判断是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请问:该公司可以投诉评标委员会吗?如发现评审错误,作为投标人应该投诉评标委员会还是招标人?

 

●解析:

应当投诉招标人。

评标委员会是招标人依法组建的,为解决对投标文件评审这项专业问题而设立的一个临时性组织。业界主流观点认为:评标委员会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法律后果应由招标人承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起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此,该公司如对评标结果不满意,不可直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而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如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