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开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推荐了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现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发现中标单位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误,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请问第一中标候选人清单有误,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吗?如果不能,应该如何处理?

 

●解析: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都会有关于投标人清单报价错误应该如何处理的规定。如介绍的情况属实,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涉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应当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以纠正评审错误。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来源: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