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某EPC总承包招标项目,甲公司和乙公司组成联合体承担EPC总承包项目投标。联合体协议规定:甲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方,负责该项目的采购和施工工作;乙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负责该项目的设计工作。该联合体中标后,甲公司又与乙公司签署了分包协议,将该EPC 总承包项目的施工工作分包给乙公司。联合体成员乙公司具有设计和施工资质,且施工资质满足本项目的要求。请问甲公司是否可以把施工分包给乙公司?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解析:

不合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 号)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

联合体协议书是中标合同文件中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的分工,负责相应工作。本项目甲公司应当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的分工,自行承担本项目施工工作内容,不得将该部分工作内容转包给其他单位。本项目甲公司的分包行为,本质上属于将施工内容转包给乙公司,属法律文件明文禁止的行为,应予以纠正。

 

延伸阅读:法律法规原文内容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招标采购常见问题汇编——解疑释惑4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