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决定对《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13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办法》第十八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具体修改内容包括:新增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企业项目负责人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等要求,同时细化了违法违规处罚规定。
如,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办法》第七条明确,“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决定将该条修改调整为两款,第一款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第二款为“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决定也将该条修改调整为两款,第一款为“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第二款为“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决定将该条修改调整为两款,第一款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第二款为“国家鼓励工程勘察企业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或者未提供真实、可靠原始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具体规定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四)未组织验槽。”


  新增第二十六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