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开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某投标人提交的开标一览表中报了两个选择性报价。该投标人是否可以继续参加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可否当场宣布否决其投标?
        郭宪:该投标人可以继续参加开标,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当场宣布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因此,除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通过资格预审、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法定拒收情形外,招标人都应当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公开开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四)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因此,该投标人报出两个选择性报价,其投标应当被否决。但是,否决投标属于评标工作范畴,而评标工作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在开标现场宣布否决投标,只能客观、如实公布投标人的报价情况。


         郭   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